內地收養在被收養人當地縣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辦理。
1、 被收養人的條件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i. 喪失父母的孤兒;
ii. 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iii.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 送養人的條件
•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i. 孤兒的監護人;
ii. 兒童福利機構;
iii.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另行確定監護人。
•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單方送養。
3、 收養人的條件
•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i. 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ii. 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iii.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iv. 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v. 年滿三十周歲。
•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接受生父母生活困難和無配偶收養異性(相差40周歲)的規定限制。
•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無子女或祇有一名子女規定的限制。
•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褔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無子女或祇有一名子女規定的限制。
4、 收養的限制規則
•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生活困難及限制子女數目的限制。
•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如收養人是香港有居留權的香港居民,請與我們聯絡,我們可為您們辦理收養子女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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