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收养声明书

内地收养在被收养人当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理。

1、 被收养人的条件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i. 丧失父母的孤儿;

ii. 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iii.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

•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i. 孤儿的监护人;

ii. 儿童福利机构;

iii.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

•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3、 收养人的条件

•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i.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ii.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iii.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iv.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v. 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接受生父母生活困难和无配偶收养异性(相差40周岁)的规定限制。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褔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4、 收养的限制规则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活困难及限制子女数目的限制。

•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如收养人是香港有居留权的香港居民,请与我们联络,我们可为您们办理收养子女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