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是香港居民,并证明无能力偿还债务。
一般而然,破产申请人须注意以下事项:
• 破产期为四年,而之前曾经破产的破产人,破产期为五年。
• 当银行知道你申请破产后,你的银行户口及保险箱将会被冻结或取消。而当法庭作出破产令时,你所有有价资产,包括银行户口内的款项,将会被破产管理署接收。如你想保留其中一个银行户口或开一个新的银行户口,以作出粮或收取综援之用,你要向破产管理署作出申请,详细情况,破产管理署会向你解释。
• 如你于提出申请前五年内以低于市价将有价资产转让,破产管理署有权向法庭申请将该项交易推翻。
• 如你于提出申请前曾经于两年内将有价资产转让给配偶、亲属、合伙人,而破产管理署认为是不公平的优惠,破产管理署有权向法庭申请将该项交易推翻。
• 如你于提出申请前最近三个月有提取贷款(如信用咭现金透支、任何形式的现金贷款,法庭或破产管理署有机会要求你交代新债的用途,如你无法交代新债的用途及使用,可能会负上刑事责任。
• 破产期内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如你是专业人仕(例如律师、医生、会计师等),有可能在破产令作出后丧失专业资格,你必须向你所属的专业机构查询。
• 如果你持有人寿保单,在第一次约见破产管理署或其指定信托人时你必须告诉信托人你所持有的所有人寿保单,由信托人决定你的保单是否需要取消。
• 破产人出入境没有限制。但长时间离境须向破产管理署申报详情。
• 破产管理署备有破产人登记册,以供公众查册之用。当你呈递破产呈请后,你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证号会出现在登记册上。而法庭颁布破产令,你的姓名亦会刊登在宪报及本地报章。
• 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是破产罪行。欺诈行为详列于《破产条例第129条》,包括隐瞒资产,不向破产管理署交出资产,移走资产,虚假债权,隐藏文件,虚构开支等等。
然而,个人破产申请当中需要了解的资料较多,建议你与我们联络,我们会为你详细解答及为你的情况作评估。
以下是办理破产申请须要提供的基本资料及文件:
1)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
2) 申请人的住址证明;
3) 申请人的欠债证明(如:环联信贷报告、银行月结单或贷款合约);
4) 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户口存折或月结单(个人或联名);
5) 申请人的所有强积金户口文件及最近期结余;
6) 申请人名下的人寿保单文件(如:周年结算书及受益人资料)。
费用
如情况简单,我们的收费是港币$14,500,包括法庭及破产管理处的费用。如个案较为复杂,按实际情况收费,请与我们联络。
程序及大约所需时间
(1) 电话查询,预约到本律师事务所办理约见:
1.1 向阁下提供法律意见,解释办理程序。
1.2 向阁下说明所需证件及文件。
1.3 向阁下说明所需填写的资料及表格。
1.4 缴交费用或订金。
(2) 到我所办理宣誓。
(3) 将你的破产呈请送交法庭及破产管理处,当文件送到法庭时,法庭会通知上庭日期及时间,大约五至六个星期。
(4) 本所出信通知阁下所有的债权人。
(5) 期间,我们会约阁下到本所收取破产管理处给予阁下的文件,包括:
• 初步讯问问卷
• 每月收入及开支评估表格
(6) 期间,会收到法庭通知,是否需要为阁下办理补充誓章,解释表格上的错漏、遗漏或其他事项。
(7) 文件齐备,就不用亲身上庭。而上庭日就会宣判阁下的破产令。本所取得破产令后会交给阁下。为阁下办理申请破产至此完成。阁下须致电破产管理署联络,预约初次会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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