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基本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是香港居民,並證明無能力償還債務。
一般而然,破產申請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 破產期為四年,而之前曾經破產的破產人,破產期為五年。
• 當銀行知道你申請破產後,你的銀行戶口及保險箱將會被凍結或取消。而當法庭作出破產令時,你所有有價資產,包括銀行戶口內的款項,將會被破產管理署接收。如你想保留其中一個銀行戶口或開一個新的銀行戶口,以作出糧或收取綜援之用,你要向破產管理署作出申請,詳細情況,破產管理署會向你解釋。
• 如你於提出申請前五年內以低於市價將有價資產轉讓,破產管理署有權向法庭申請將該項交易推翻。
• 如你於提出申請前曾經於兩年內將有價資產轉讓給配偶、親屬、合夥人,而破產管理署認為是不公平的優惠,破產管理署有權向法庭申請將該項交易推翻。
• 如你於提出申請前最近三個月有提取貸款(如信用咭現金透支、任何形式的現金貸款,法庭或破產管理署有機會要求你交代新債的用途,如你無法交代新債的用途及使用,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
• 破產期內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如你是專業人仕(例如律師、醫生、會計師等),有可能在破產令作出後喪失專業資格,你必須向你所屬的專業機構查詢。
• 如果你持有人壽保單,在第一次約見破產管理署或其指定信託人時你必須告訴信託人你所持有的所有人壽保單,由信託人決定你的保單是否需要取消。
• 破產人出入境沒有限制。但長時間離境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詳情。
• 破產管理署備有破產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冊之用。當你呈遞破產呈請後,你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會出現在登記冊上。而法庭頒布破產令,你的姓名亦會刊登在憲報及本地報章。
•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是破產罪行。欺詐行為詳列於《破產條例第129條》,包括隱瞞資產,不向破產管理署交出資產,移走資產,虛假債權,隱藏文件,虛構開支等等。
然而,個人破產申請當中需要了解的資料較多,建議你與我們聯絡,我們會為你詳細解答及為你的情況作評估。
以下是辦理破產申請須要提供的基本資料及文件:
1)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2) 申請人的住址證明;
3) 申請人的欠債證明(如:環聯信貸報告、銀行月結單或貸款合約);
4) 申請人名下的銀行戶口存摺或月結單(個人或聯名);
5) 申請人的所有強積金戶口文件及最近期結餘;
6) 申請人名下的人壽保單文件(如:週年結算書及受益人資料)。
費用
如情況簡單,我們的收費是港幣$14,500,包括法庭及破產管理處的費用。如個案較為複雜,按實際情況收費,請與我們聯絡。
程序及大約所需時間
(1) 電話查詢,預約到本律師事務所辦理約見:
1.1 向閣下提供法律意見,解釋辦理程序。
1.2 向閣下說明所需證件及文件。
1.3 向閣下說明所需填寫的資料及表格。
1.4 繳交費用或訂金。
(2) 到我所辦理宣誓。
(3) 將你的破產呈請送交法庭及破產管理處,當文件送到法庭時,法庭會通知上庭日期及時間,大約五至六個星期。
(4) 本所出信通知閣下所有的債權人。
(5) 期間,我們會約閣下到本所收取破產管理處給予閣下的文件,包括:
• 初步訊問問卷
• 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6) 期間,會收到法庭通知,是否需要為閣下辦理補充誓章,解釋表格上的錯漏、遺漏或其他事項。
(7) 文件齊備,就不用親身上庭。而上庭日就會宣判閣下的破產令。本所取得破產令後會交給閣下。為閣下辦理申請破產至此完成。閣下須致電破產管理署聯絡,預約初次會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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